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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关于医疗器械暂缓检测产品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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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暂缓检测产品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暂缓检测的规定,即日起,对暂缓检测的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备注栏加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该产品暂缓注册检测。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八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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